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選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選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選偵字第1號、95年度選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扣案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3項、第9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37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