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馬惠美 律師 張斐雯 律師被告乙○○
丙○○即志城汽車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鄉○○○段大坑小段11之1地號土地上,如桃園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A(面積66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段○○○巷5之1號)、編號B(面積140平方公尺,無門牌號碼之鋼鐵造鐵皮屋)建物拆除,編號D(面積53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段○○○巷1之1號)建物拆除,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
二、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149,700元(計算方式:A部分,66㎡×8,300元=547,800元;B部分,140㎡×8,300=1,162,000元;D部分,53㎡×8,300元=439,900元,合計2,14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285
元,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