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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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提出罹患精神疾病之醫院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配偶之所有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配偶之95、96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釋明Discovercard、ChaseBank、BankofAmerica三家金融機構在台灣有無營業所及設址,及其聯絡方式。
六、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七、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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