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依此,協商成立後即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之情形外,始例外給予更生或清算之機會。
二、次按本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依此,欲聲請更生或清算,即必須要有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情形,始可進入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本件聲請人對於毀諾之原因表示,協商當時係因債權銀行人員不斷來電鼓吹,軟硬兼施,或謂未達成協商將繼續疲勞催收,或謂倘不接受該優惠,將回覆原來高利貸云云,致聲請人逼不得已僅能被迫接受。然聲請人之收入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卻要又要每月給安泰銀行所轉讓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金額50,000元,還要養家活口,以致該協商條件已大大超過聲請人所能負擔,聲請人努力苦撐述其後,終無以為繼,如今時已無力繼續履行前開協商條件,是顯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源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應仍得聲請更生云云。
四、本院認為基於例外從嚴的原則,本件聲請人欲推翻原協商條件,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必須提出縝密、具體的事證,輔佐其論述,如依原陳述說明,僅單方面陳述還款條件之嚴苛,卻未提出有何新生之事實,係協商當時所無法預見,致使聲請人生履行上之困難,因此,請再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協商條件還款。
五、綜上,聲請人應就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附表所列事項詳加說明並檢附證據,如逾期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即駁回該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1│(1)協商當時台端的收入?│││(2)為何安泰銀行沒有加入銀行公會協商?│││(3)該資產管理公司要求一個月還50,000元,何以答應│││?請台端說明,當時經濟上如何支應?支付幾期?│││(4)其它。│├──┼────────────────────────┤││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2│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3│台端96年4月開始有租金支出,請說明在該日期之前,│││是否有同樣的支出必要?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及陳報租屋處附近租金均價之相關資料。│├──┼────────────────────────┤│4│提出最新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5│台端與貴公司預借支付信用卡費用之金額,可有相關入│││出帳戶之紀錄或證明;該筆金額用於償還信用卡卡費之│││證明。│├──┼────────────────────────┤│6│表列每月必要費用的明細,並附相關證明。│├──┼────────────────────────┤│7│提出台端可以接收的還款方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