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7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己○○、戊○○、丁○○、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戊○○、丁○○、丙○○之法定代理人,亦未陳明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時間,復未陳明本件有無現行(民國97年
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及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之適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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