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聲請前兩年內之所有收入,包含兼差工作之收入,請列明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欲與銀行協商還款之清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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