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張斐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被告丙○○(即 志城 汽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8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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