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甲○○
之5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662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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