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二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以中分五
刑社字第0三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凌晨一時許。
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五號「高手過招網路咖啡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 劉天成 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
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劉天成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