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一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九十霧警
刑字第524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含有強力膠之富士接著劑肆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太平市○○里○○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含有強力膠之富士接著劑肆瓶可證。
三、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