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八四號
再審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再審被告丙○○等人之起訴狀。
理由
一、再審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撤回對乙○○等四人之起訴,其對再審被告丙○○等人提起再審之訴,訴之聲明有確認之必要。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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