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0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誌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吳青蓉法官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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