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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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東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東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東洋於民國112年2月6日5時許至8時前某時,在臺南市二仁溪河堤旁工寮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竟於飲酒結束後自上址無照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後行經臺南市仁德區台86線快速道路東向閘道入口處時,因跨越機車道槽化線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而於同日8時52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蘇東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照查詢資料。
三、核被告蘇東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又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前案判決1份在卷可按。然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科刑證據資料調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又此之量刑事項,並非犯罪構成事實或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以較為強化之自由證明為已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有檢察官前所主張之前案紀錄,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可認為被告符合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要件。
(二)檢察官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僅提出本院之前案判決1份(缺附件)為證,而雖然被告此二案件所犯罪名均為酒後駕車,但2次犯行酒測值均非高、使用之交通工具均為危害性較低之機車,前案被告係因肇事遭查獲,本案則未肇事,故本案較之前案被告違反義務程度並無顯著提高。況且,被告前次酒後駕車距本案已近5年,則是否本案仍有特別惡性或前之刑罰對被告反應力均屬薄弱即有疑義。是在檢察官就此部分尚未提出其他證據前,自難單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或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前案判決,遽認被告為本件犯行,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但被告上開前案素行,仍經本院於量刑時一併整體評價,詳下述)。
五、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諸平常狀況薄弱,因此,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本院審酌被告明知上情,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之安全,第2度於服用酒類,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車上路,對於他人生命安全之危害非輕。並審酌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6毫克,所駕駛之車輛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道路為市區道路,及被告為警查獲以前,尚未肇事致生損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況(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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