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嘉義縣番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訴訟代理人 林怡津 被告 陳綉融 即 劉志寅 之繼承人被告 劉東彥 即劉志寅之繼承人被告 劉冠妙 即劉志寅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綉融即劉志寅之繼承人、劉東彥即劉志寅之繼承人、劉冠妙即劉志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綉融即劉志寅之繼承人、劉東彥即劉志寅之繼承人、劉冠妙即劉志寅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