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黃月美 被告黃00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上開土地面積4,0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9,380元(8304029×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0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