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神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陳金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6,67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