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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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394號聲請人 陳珠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養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2月3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2年2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與其配偶 陳翁瓊雀 曾共同收養聲請人,惟其等已於77年11月11日終止收養乙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存卷可憑,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養女,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