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7月7日、同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楊錦煌彰化銀行雙園分行│30,000元│94年11月30日│CI0000000│8│├──┼─────────┼────────┼─────────┼───────────┼────────┼────────────┤│002│楊錦煌│彰化銀行雙園分行│30,000元│94年12月30日│CI0000000│9│├──┼─────────┼────────┼─────────┼───────────┼────────┼────────────┤│003│楊錦煌│彰化銀行雙園分行│30,000元│95年1月30日│CI00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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