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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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4年1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7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8,541元正未給付,其中38,541元為消費款。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7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38541││││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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