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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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請人 曾宏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