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
上訴人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戒治所戒治中)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在台北縣新莊夜市購得玩具手槍一支(不具殺傷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攜帶上開客觀上得作為兇器之玩具手槍,至同縣三重市○○街○○○號前,見女子 劉秀燕 獨自一人行走,即持該玩具手槍抵住劉秀燕腰際,以脅迫之方法,至使劉秀燕不能抗拒,嚇令劉秀燕交付新台幣(下同)八千餘元,得手後,快步搭乘計程車離去。又於同月十五日十四時四十六分許,在同縣蘆洲市○○街○○○巷二十二之一號七樓 楊蟬禎 住處,佯稱為業務員,騙取楊蟬禎開門進屋後,即持預藏之水果刀抵住楊蟬禎脖子,並以工業用塑膠束繩綑綁其手腳,且矇住其眼睛及塞住其嘴巴後,以強暴方式使楊蟬禎不能抗拒,於屋內搜刮得五百元後離去。上訴人復於同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許及同月二十五日上午二時許,均在三重市○○○路○○○巷口,持前揭玩具手槍一支,出示予獨行女子 蕭如允 ,嚇令將所攜現金全數投入其打開之隨身皮包內,至使蕭如允不能抗拒,而先後交付現金一萬二千元、三萬四千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茍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重要關係,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而未依法加以調查,率予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盜楊蟬禎現金五百元部分,係以楊蟬禎在警詢之供述並指認街道監視影帶所翻拍照片與上訴人之照片,暨其在原審以電話陳稱不欲到庭作證,而經原審依其電話內容製作之「公務電話記錄表」等為其論據。惟卷附街道監視影帶所翻拍之照片,其面部影像模糊不清,根本無從以肉眼加以辨認(見偵字第一四○二八號卷第十一至十二頁),上訴人在原審亦迭次供稱,街道監視攝影機所拍攝之影像中男子,與其臉部特徵顯有不符,楊蟬禎係指認錯誤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一頁、第三三頁、第六十頁)。原判決遽以「觀之上開卷附街道監視影帶所翻拍照片內之人及被告本人之照片『依頭部之形狀』應可清晰看出為同一人」,而認楊蟬禎在警詢中之指證應為可採云云,非惟率斷,亦不足以昭折服。又台灣高等法院公務電話記錄表係記載:「證人楊蟬禎來電告知:其已於警訊、原審法院調查時均已出庭指認過被告甲○○,並且證實確係被告甲○○於案發當時拿繩子綑綁,並持美工刀脅迫她之人,因被告甲○○住於其住處附近,恐出庭作證會遭報復,故特請審判長能准其免出庭作證」(見原審卷第四二頁);而楊蟬禎於遭強盜後之第一次警詢中,二度明確供稱其為一持水果刀之男子強盜五百元(見偵字第一四○二八號卷第六頁反面),且其被強盜財物部分,並未經起訴,係第一審判決後,經檢察官以上訴人尚涉有強盜楊蟬禎之財物,未併予審判為由,提起上訴;嗣原審審理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以院田刑結字第一三六九五號函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速將案卷檢送該院併案審理後,上開檢察署始於同月九日將楊蟬禎被強盜部分以板檢 森良 九一偵字第一四○二八號函送原審併辦(見原審卷第二四至二五頁),是楊蟬禎除僅於第二次警詢中指認上訴人之照片外,始終不曾於偵查或審判中到場供證,則原審上開公務電話記錄表依據楊蟬禎之電話陳述所製作之:上訴人係持美工刀對其脅迫,及其已在第一審出庭指認上訴人等內容,與事實即顯有不符,能否謂其在警詢中未經具結,以擔保其供述真實性下所為之陳述與指認,確與事實相符,即不無疑竇。而楊蟬禎是否曾遭上訴人持刀強盜財物,即與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罪名成立與否有重大關係,在客觀上自屬應行調查之證據,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乃原審竟未傳喚楊蟬禎到場究明,遽採其警詢中所陳而憑信性猶待調查之供述,資為不利於上訴人此部分之唯一論證,自有調查未盡之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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