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法定代理人  孫志鵬
相 對 人  曄灃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曄灃營造有限公司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
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攬聲請人之「中洲漁港老舊碼
頭改善工程」,惟相對人無故不履行契約,依兩造簽訂之工
程採購契約書第21條規定辦理終止全部契約,茲因聲請人無
法對相對人通知終止承攬關係之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終止承攬關係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工程採購契約書影本、退件信封及回執各2
紙等為證。又聲請人已按相對人曄灃營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及
其法定代理人吳正義之戶籍地址寄發終止承攬契約之通知,
惟均遭郵局以「按鈴、呼叫無回應」為由退回,有退件信封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函請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曄灃營造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正義未居住於戶籍地即「高雄市○○
區○○路○○巷3之1號」與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高雄市○
○區○○路2段162號3樓」,此有該分局100年8月1日
高市警鳳分戶字第100001845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非
因自己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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