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謝宜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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