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朱慶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山林 、 賴鎮旺 、 林政賢 、 賴信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肆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