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七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改分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業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判決在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漢強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