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移交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台北縣洗染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楊城
郭富生 陳正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三人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八號給付移交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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