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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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85號原告乙○○
之4被告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期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劉雪惠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