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賴靖修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李金輝
即 原 告     樓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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