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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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陳燕玉
被   告  曾美蒨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系爭房屋土地之登記
謄本,並請釋明原告是否為系爭房屋土地之所有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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