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原 告 陳燕玉 被 告 曾美蒨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小字第1700號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系爭房屋土地之登記謄本,並請釋明原告是否為系爭房屋土地之所有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