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佑聰
被 告 邱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