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0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超過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為計算原本之違約金請求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及理賠明細所載,違約金係依應償還本金餘額計付,就超過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請求部分,已逾約定範圍,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