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及第5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撫養義務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還款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依法定程式填載)。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張李良 、 張吳蓮花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李良、張吳蓮花等近2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陳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之種類、數額及計算方式。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計算方式。
九、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繳費證明。
十、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由何人行使負擔,如由聲請人之前配偶行使負擔,何以聲請人必須支出子女之扶養教育醫療費?
十一、說明受撫養人是否有工作或收入,如有則何以須聲請人扶養。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95年間何願以每月償還25,304元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協議時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