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蔡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是否與被告達成自民國97年5月至102年4月分60期還
款之合意?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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