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運香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
房屋之交易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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