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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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韋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140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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