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韋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140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