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林宏道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裕圓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元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1/2即500元,是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而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