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25號
原告 楊博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