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
一、請具體釋明目前主觀上有久住於本院轄區內之意思及提出水、電、電信費用帳單、加油費用收據、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二、請敘明97年11月起月薪降為新臺幣25,000元之理由,並提出97年度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
三、請附理由陳報對代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之投資內容為何?
四、受扶養人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