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 蔡清汶 、乙○○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蔡清汶、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 蔡西端 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蔡西端之遺產明細及價值。
三、應依原告所得繼承利益之價額,按系爭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