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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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3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張欽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