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邱旺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00
元{130,600(房屋課稅現值)+80,000(租金)},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