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