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丁○○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