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 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訴人嘉義市私立神州高級中學進修學校法定代理人丁○○
丙○○壬○○甲○○庚○○戊○○乙○○癸○○○己○○○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