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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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張睦鑫 相對人 林詠婕
洪名 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洪名亮 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3年4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洪名亮於103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900,000元,詎自108年8月30日起相對人洪名亮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3,346,5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11月8日 雲院忠非 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相對人洪名亮於103年11月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詠婕所有(登記原因:夫妻贈與),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登記在相對人林詠婕名下之擔保物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蕃薯││0000-000│60│1分之1│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0││││││││││1│││││││││├─┼───┼────┼───┼───┼────────┼────────┼───────┼─────────────────────┤│0│雲林縣│虎尾鎮│蕃薯││0000-000│86│10000分之814│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為10000分之407││0││││││││││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678│雲林縣虎尾鎮蕃│雲林縣虎尾鎮興│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3.56│139.9│二層陽台│3.14│1分之1│林詠婕、洪名││0││薯段0000-000地│南502之2號│凝土造、4層│二層24.91││三層陽台│4.18││亮權利範圍各││1││號│││三層45.11││四層陽台│1.91││為2分之1│││││││四層26.32││四層雨遮│1.9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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