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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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31號
原   告  劉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發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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