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