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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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