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補正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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