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戊○○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